5月30日訊(湘潭日報 洪靜雯)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案件訴訟有時間限定,面對兩份不同的行政決定書,這樣的法律訴訟時效該如何計算?最近,湘潭某保安公司因為錯過時效而無法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。日前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通過這一案例,提醒市民正確把握維權時效。 2014年11月9日,某保安公司職員劉某在下班路上不幸發(fā)生交通意外。交警部門認定,劉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。 受傷期間,因保安公司不愿為其申請工傷認定,劉某只能自己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根據(jù)劉某的實際情況,市人社局做出了《工傷認定決定書》,認定劉某情形屬于工傷。但保安公司不服,當即向上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。市政府就此作出《行政復議決定書》,維持了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。2015年10月8日,保安公司簽收了行政復議決定。但該公司仍不服,于2015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后,以超出時效為由駁回了保安公司的全部請求。 庭審期間,保安公司提出異議,相關部門開出了兩份決定書。這種情況下,訴訟時效該從何算起?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行政庭涂法官表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的規(guī)定,應分兩種情況計算:第一,原行政機關作出相關決定后,若有歧義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這種情況以簽收第一個行政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(nèi)為起訴期限;第二,若有歧義先行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,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,則以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(nèi)為起訴期限。 應當注意的是,在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決定的情形下,有歧義一方若沒有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(nèi)提起行政訴訟,則意味著其不僅失去了就行政復議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,也相應對原行政決定喪失了訴權。 上述案中,某保安公司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后20余天才提起訴訟,超過了法律規(guī)定的起訴期。 |